关于赣州市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及考评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07 浏览次数:835 字体: [ ]

关于赣州市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及考评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南康区建设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建设局、赣州蓉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心城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赣州市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市安全示范工地)的申报及考评工作,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创建江西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活动的通知》(赣建安〔2016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市安全示范工地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心城区(章贡区、市经开区、蓉江新区)房屋建筑面积4000㎡以上(含4000㎡)的单位工程,工程合同造价不低于2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建筑装饰装修、构筑物工程;
     
(二)县(市、区)房屋建筑面积3000㎡以上(含3000㎡)的单位工程,工程合同造价不低于15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建筑装饰装修、构筑物工程;
     
(三)施工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施工现场危大工程进行了有效的识别和监控;
      
(四)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建市安全示范工地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市安全示范工地:
     
(一)发生死亡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未办理安全与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的;
     
(三)使用国家、省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设备设施的;使用超过规定使用年限起重机械设备的;
      
(四)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严重投入不足的;
     
(六)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危大工程未按规定组织实施的。
     
三、市安全示范工地申报及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安全示范工地由施工单位自愿申报,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开工建设一个月内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监站递交《创建赣州市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立项计划表》(附件1),并向市建设业安监站报送,工程所在地建筑安监站应加强对创建市安全示范工地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主体工程量完成到70%时,施工单位自评达80分及以上的,施工单位应填写《赣州市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申请表》(见附件2)及自评分表和有关图片,递交给工程所在地建筑安监站;工程所在地建筑安监站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考核评价,凡考核评价总分达80分及以上的,工程所在地建筑安监站提出推荐意见,并将《申请表》及评分表递交给市建设业安监站;
     
(三)市建设业安监站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3名(含3名)以上安全管理专家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总分达80分及以上的推荐至市评委会评选,市评委会适时组织评选,评选结果公示后,由市城乡建设局发文公布。
     
四、已列入创建的工程项目,应在工地七牌两图位置挂设赣州市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参选项目牌匾,尺寸与七牌两图匹配,接受社会监督。
      
五、施工单位自评及工程所在地建筑安监站考核评价均执行《江西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要点(2016版)》。
     
六、市安全示范工地实行动态管理,对取得市安全示范工地荣誉以后,放松管理,降低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或发生死亡安全生产事故的,取消市安全示范工地荣誉。
     
七、本文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赣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7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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